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、国家计委、监察部《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[2002]21号)的规定,新申报有形建筑市场须具备如下条件:
一、 所在地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有形建筑市场的批复的复印件;
二、 有形建筑市场有满足工程交易的场所,即集中办公、报名开标、评标、信息发布、计算机室、档案室等场所,建筑面积市级不少于1000平方米,县级不少于600平方米;
三、 具备开标评标等相关交易设施、信息发布和有关部门进场办公的条件;
四、 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、法定代表人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相关管理、服务人员名单;
五、 有健全的市场工作规则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。
江西省有形建筑市场(交易中心)审批表
申请机构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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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
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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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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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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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
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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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性 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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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员编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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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
文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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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市场面积 |
㎡ |
联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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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
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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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发布功能 |
场地服务功能 |
一体化集中办公功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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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 招
标 办 |
经办人:
负责人: 年 月 日 |
县
建
设
局 |
负责人:
年 月 日 |
设 区 市 招 标 办 |
经办人:
负责人: 年 月 日 |
设
区
市
建
设
局 |
负责人:
年 月 日 |
省 招 标 办 |
经办人:
负责人: 年 月 日 |
省
住
房
城
乡
建
设
厅 |
负责人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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